发布时间:2026-01-0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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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洗钱工作指引(试行)
(2025年12月30日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活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建房规〔2025〕2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作为主营业务的,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监督和自律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对全国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及地方有关房地产业自律组织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第四条【自律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和自律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反洗钱调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洗钱风险预防和监控工作,并及时上报可疑交易行为。
第五条【法律保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境内依法处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及相关信息,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
第六条【总体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洗钱风险评估;
(二)客户身份识别;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四)可疑洗钱交易监测和报告;
(五)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六)反洗钱宣传与培训;
(七)反洗钱相关信息保密要求;
(八)反洗钱内部审计、检查;
(九)其他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洗钱工作责任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二)制定、更新本企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三)监督及评价本企业反洗钱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四)识别、评估本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
(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六)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举办的反洗钱培训;
(七)组织开展本企业反洗钱培训;
(八)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要求报送本企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九条【集团内控】 在境内外多个城市设立项目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集团总部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指定或者授权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反洗钱工作,确保集团所有项目公司均能够有效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第十条【风险评估和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识别、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预防措施,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
第十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时,经初步识别认为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当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目的。
第十二条【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拟进行的房屋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通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送方式另行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发现可疑交易的,由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可疑交易报告内容】 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符合反洗钱监测有关要求,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别、总部所在地等。
(二)可疑主体信息:可疑主体姓名、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等。
(三)可疑事件信息:可疑交易发生日期、发生地点、疑点分析等。
第十四条【可疑交易报告提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和报告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识别可疑交易后及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特别预防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经核查发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销售房屋,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或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或检查、社会审计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内容,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人员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反洗钱培训体系,确保所有可能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十八条【保密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及相关信息,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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